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学论文】
┝ 法学论文
【重大事件】
┝ 重大事件
【重要法律】
┝ 重要法律
【法院规范】
┝ 法院规范
【检察规范】
┝ 检察规范
【公安规范】
┝ 公安规范
【行政规范】
┝ 行政规范
【监督规范】
┝ 监督规范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财金法务】
┝ 财金法务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劳动规范】
┝ 劳动规范
【房地产法】
┝ 房地产法
【商事仲裁】
┝ 商事仲裁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国和平统一设想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报批发放工作细则
 南京失业金人均月增100元 调整后最高标准601元
 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论中国的税制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劳动规范劳动规范 →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08/7/9 12:29:32 阅读次数: 9899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
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
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
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
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到9月5日之间确
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
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
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上一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07-2008 王明律师网 南京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房产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执业机构: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新民路2号
手机:13814536008 联系人:王明律师
E-mail:yi315315@126.com Q Q号码:843441060
苏ICP备07501948号
你是第位访客,欢迎你的光临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