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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行为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0/5/2 15:19:25 阅读次数: 3063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行为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1-08

苏律协发〔2010〕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行为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
        2008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正式实施。最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分别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通知》(苏检发〔2009〕64号)和《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的通知》(苏公厅〔2009〕444号),要求各地检察、公安机关切实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权利。这对于广大律师严格依法办案,认真履行职责,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为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法》,切实做好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行为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依法办案。新制订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多的执业权利,为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三难”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就切实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广大律师要充分认识到这是切实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重大举措,认真学习《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切实提高认识,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严格依法履行律师职责。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执业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时,应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参与诉讼活动时,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不得威胁、收买同案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应严格遵守羁押场所有关律师会见的规定。
        三、加强研究指导,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各地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刑事业务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开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研讨交流,加强对律师特别是新执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刑事辩护能力和水平。要经常开展警示教育,避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建立和完善对疑难案件的会办讨论制度。要完善和细化刑事案件的受理、会见、调查、保密等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律师执业的监督机制。
        四、加强监督协调,确保《律师法》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各地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对个别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的行为,应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要加强向司法行政机关的报告制度。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的沟通协调,主动听取对律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查纠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律师法》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汇报。
       (此件增发至各律师事务所)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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