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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件重大事件 → 通 告(新华网未注明出处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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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新华网未注明出处的通告)
发表日期: 2011/3/1 6:06:48 阅读次数: 3225
通 告
2011年02月28日 17:07:14  来源: 新华网
【字号  收藏 打印 关闭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公民合法言论自由的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媒体以及其他方式从事以下行为:

    一、组织、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三、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从事其他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

    管理部门将依法严加监管上述行为并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刘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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