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学论文】
┝ 法学论文
【重大事件】
┝ 重大事件
【重要法律】
┝ 重要法律
【法院规范】
┝ 法院规范
【检察规范】
┝ 检察规范
【公安规范】
┝ 公安规范
【行政规范】
┝ 行政规范
【监督规范】
┝ 监督规范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财金法务】
┝ 财金法务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劳动规范】
┝ 劳动规范
【房地产法】
┝ 房地产法
【商事仲裁】
┝ 商事仲裁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国和平统一设想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报批发放工作细则
 南京失业金人均月增100元 调整后最高标准601元
 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论中国的税制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院规范法院规范 → 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
发表日期: 2016/7/6 9:28:58 阅读次数: 18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9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2003266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上一篇: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下一篇: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07-2008 王明律师网 南京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房产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执业机构: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新民路2号
手机:13814536008 联系人:王明律师
E-mail:yi315315@126.com Q Q号码:843441060
苏ICP备07501948号
你是第位访客,欢迎你的光临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