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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地方规范性文件 →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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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 2008/6/2 18:06:19 阅读次数: 7351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7)161号
http://www.yfzs.gov.cn/ 2007-06-20 12:25:41 中国南京网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民工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合理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2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提出我市解决农民工问题实施意见如下:

  一、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重大意义。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大量的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涉及广大农村家庭的实际利益,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有效解决农民工问题,对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富民强市”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市一项重要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紧紧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目标,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和制度创新,构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为促进经济社会繁荣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2、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实现进城务工农民与城市职工经济上同工同酬、政治上同权同责。

  (2)坚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服务型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努力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和生产生活服务。

  (3)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相结合,大力发展县域、镇域经济,不断扩大就近就地转移就业规模。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个模式,多渠道全方位地积极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和途径。

  (5)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当前能够解决的农民工的突出问题,又要通过改革和发展逐步探索和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深层次问题,把操作性和方向性统一起来,建立起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长效机制,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加强工资制度建设,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认真贯彻《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立工资支付备案以及预防工资拖欠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对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暂行)》(宁政办发〔2006〕51号)和《关于加强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统一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16号)的规定,推行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民工计酬手册制度及工资支付“月薪制”,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总包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总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支付。对无资质施工企业或“包工头”逃逸的,其拖欠的民工工资由发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对资金缺口大、施工企业无力调剂资金的工程,要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处置,该停工的停工,该进入司法程序的进入司法程序,并积极采取措施做好稳定工作。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通报批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年度信用评定时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工程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未结清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将暂缓竣工验收备案。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四)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岗位)同技能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标准,适时调整增加农民工工资,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等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时,不得把农民工排除在外;农民工工资要以现金发放,不得以实物抵押。要组织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卡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规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应当与农民工协商一致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3年行动计划,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工业园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按国家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利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推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规范劳动合同文本,并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形式公布;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政策指导监督,规范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积极推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纳入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范围,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损害农民工利益。

  (六)加大职业安全监察力度,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大力开展岗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对从事具有危险性、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工种,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书面如实告知农民工,确保农民工的知情权,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对在化工、冶金、制药、建材、电子、轻工等职业病多发行业工种的农民工,要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专项检查。

  (七)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严格依照《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女农民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农民工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农民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并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女农民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安排已婚女农民工定期参加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依法维护其生殖健康权益。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就业服务体系,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强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以公共职介机构为主体、民办职介机构为补充、城乡一体、竞争有序、覆盖全市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体系。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全市就业规划,实行城乡统一登记和《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制度,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应就近到各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申领《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所有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和歧视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它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婚育证明、毕业证等个人证件和材料。

  (九)提升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水平。实行培训就业维权服务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做到农民进城务工岗前有培训、求职有门路、权益有保障。全面开放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设立民工服务窗口,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服务。引导民营职介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持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免费介绍外来农村劳动力成功就业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继续实施省500万农民大转移工程和“镇镇通”工程,加快城乡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延伸建设,形成覆盖市、区县、街镇和社区及主要行政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实现“一点录入,实时共享”。开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专栏”,为农民工及时发布、传递政策及岗位信息,正确引导农民工合理有序流动。通过组织对口劳务协作、举办远程视频招聘和大型招聘会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

  (十)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竞业技能。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师资培养、设备更新、专业调整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依托和发挥我市科技发达、大专院校多、师资力量强的优势,鼓励各类院校和培训机构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务工适应能力以及返乡创业能力。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把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与转移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提高农民工实用技能,确保“学得进”、“转得出”,在企业“用得上”、“留得住”。探索建立培训补助与培训工种、就业效果动态挂钩机制,对吸纳农民工就业且有培训能力的各类用工企业、与用工企业签定订单委培协议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或等级资格培训,可按省、市有关规定适当给予补贴。推广发放“培训券”做法,探索建立“培训卡”制度,让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培训愿望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使培训补贴直接惠及农民工。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参加市场紧缺、高技术、高收入工种的培训。强化对从事高危险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的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十一)整合教育培训资源,落实农民工培训工作责任。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农林、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依托现有的培训机构,整合资源,下移重心,形成以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职校、技校为主体,成教中心等培训机构为补充,布局合理、各有侧重、覆盖全市的市、区(县)、街(镇)三级培训网络,为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将农民工岗位培训列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十二)发展农村职业教育,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县级职教中心、技工学校办学条件。加强农村成人中心校建设,不断充实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充分发挥高淳、溧水、六合三个农村劳动力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的作用,不断扩大实训规模并以此为龙头完善农村劳动力实训体系。支持各类职业技术学院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鼓励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程。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切实帮助农村低保、困难家庭的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并完成学业。

  五、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

  (十三)深入实施“平安计划”,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深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属地原则依法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前,要重点做好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同时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区规定的工伤保险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按我市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十四)根据农民工的不同就业状况,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对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的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短期聘用、雇用农民工的,应由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按照《南京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6〕139号)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险的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已在原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在本市短期务工期间,原则上应参加本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如本人不愿意参加的,用人单位应参照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十五)推行灵活接转的养老保险办法,建立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从事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民工,可按我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农民工流动到外地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重新就业的地区。农民工中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没有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再就业后按规定进行接续;外市户籍的,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六)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逐步统一市、县两级失业保险待遇。提升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统一参保对象、统一征缴管理、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基金预决算。原市、县两级统筹区待遇的差额,逐步过渡统一。农村劳动力在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前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连续计算,均视同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六、完善公共服务,化解农民工后顾之忧

  (十七)落实属地管理原则,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把对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列入职责范围,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实行属地化服务管理,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共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依据本辖区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城市和用人单位的公共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及场所,要向农民工开放,实现文化资源共享。大力开展送书下乡、到工地等活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要开辟阅览室、棋牌室、文体活动室等文体活动场所,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为农民工提供健康便捷的文化服务。健全适合农民工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完善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满足农民工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十八)坚持教育公平,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本辖区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列入公共教育经费预算,建立按实际接收人数给予补贴制度。对接纳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公办学校,小学生按每生120元/每学年、初中生每生180元/每学年的标准予以补助。继续扩大公办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入学规模,使更多的农民工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加强对农民工子女心理状态、学业规律的研究,开展适应性的教学,提高农民工子女学习水平。扶持和帮助民工子弟学校规范办学,促进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尽快达标,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坚决予以取消。

  (十九)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做好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市、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纳入属地管理,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疾病监测。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采掘、服务等行业和社区、车站等公共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宣传教育,使农民工掌握传染病的防治知识,了解国家有关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为农民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要把农民工子女的预防接种纳入本辖区的免疫规划,为流动儿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二十)保障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免费享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继续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示范社区工程”,努力探索以社区为中心的农民工属地化管理工作服务新机制。大力推广农民工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经验,建立完善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协同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加大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投入力度,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定点孕检”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加强对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重点评估基层管理服务工作。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职责,并与农民工居住地的街、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互通信息。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一)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居住场所的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的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我市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通过政策扶持和减免相关费用,鼓励开工建设出租给农民工居住的“民工公寓”,为农民工提供廉租房。用人单位提供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给农民工的住房,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禁止将危房、违法建筑、超过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提供或出租给农民工居住。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快城乡结合部的环境整治工作,完善城市供水、排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城镇单位使用农民工的,要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二)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依法保障农民工平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企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推行厂务公开,通过公示等方式使农民工了解企业规章制度。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先进生产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保障其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社区事务和公共管理工作。要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三)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籍登记管理制度,逐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户籍问题。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稳步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对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具体准入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对外来务工人员中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和高级技工、技师证书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要放宽落户条件,优先准予落户。

  (二十四)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为农民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管理和服务。依法维护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培育土地流转市场,为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规范管理和有效服务。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农民工承包地。进一步扩大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农民涉土信访接待工作,妥善解决农民工土地承包纠纷,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二十五)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共同维护农民工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侵犯农民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依法记载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况。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网和12333咨询信息服务中心及维权热线,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优先审理。对因工负伤急需治疗的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先行部分裁决,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绝执行裁决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律免收农民工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费和处理费。

  (二十六)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各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积极拓宽援助渠道,简化程序,放宽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的法律援助,开设“绿色通道”,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为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各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协调,切实提高农民工维权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专项经费,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级法院要将涉及农民工的纠纷案件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在积极调解的基础上,按照快立、快审、快执的工作要求,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十七)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农民工维权机制,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的监督和指导企业工会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活动,切实做好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工作,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充分发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12351职工维权热线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医疗互助、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子女助学等服务。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在农民工青年中建立共青团组织,利用12355青少年维权服务信息系统和青少年维权岗等服务平台,开展“希望工程进城助学计划”等活动,整合资源,配合相关部门为进城务工青年开展技能培训,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的职业技能水平。发挥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维权站(点)的作用,为女农民工提供有效服务。有条件的郊区县,要开办农民工子女、留守儿童家长学校,为他们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解除外出民工的后顾之忧。

  八、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

  (二十八)拓展转移路径,坚持就近就地转移为主与扩大外输并举。加快发展县域、镇域经济,积极鼓励和扶持一批劳动密集型、就业容量大、具有地域特色的民营经济、小集镇商贸业和农村服务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在当地就近向非农产业转移。郊区、县要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和技术力量,大力发展有本土特色的种植、养殖等田园经济,积极引导农民向本土经济产业规模转移,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进入产业化领域,做大做强农副产品深加工、储藏、保鲜和运销业,形成“基地+企业+中介+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带动关联产业群发展,将产业优势和产品优势转化为农民的就业机会。充分利用我市国家级开发区企业比较集中、用工需求量大的优势,建立开发区与当地镇村劳务供需对接机制,向工业园区集中转移。大力发展劳务中介机构,加速培育发展民间劳务输出组织和劳务经纪人队伍,建立一批具有地域特点和专业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推动劳务经济的发展。结合区县的产业特色和文化传统,积极培育、塑创和发展地方品牌劳务,发挥品牌劳务的示范和辐射效应,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继续深入开展以“三送”(送岗位、送信息、送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一区两县”对口帮促活动,扩大输出规模和提高输出质量。坚持跟踪管理服务,凡规模组织劳务输出的,区县、街镇、村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了解外出务工人员生活、务工等情况,及时化解矛盾,稳定转移输出的务工人员。积极帮助外出务工人员解决老人赡养、子女上学、农田耕种等实际困难。

  (二十九)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发挥小城镇聚集和辐射功能。充分利用我市小城镇快速发展的机遇,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利用小城镇连接农村和城市的纽带作用,发挥小城镇聚集功能和传导城乡的辐射功能,带动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提高产业聚集和人口的吸纳能力。鼓励、引导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和居住,用劳务经济反哺农村经济发展。重点发挥“能人”示范效应,鼓励创办实业,扩大农村经济发展,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拉动就业增长。对民工返乡创业,实行“五不限制”、“四优先”和“一享受”,即:不限制发展规模、不限制经营方式、不限制注册资金、不限制企业体制、不限制注册地点;优先解决场地,优先解决供水供电,优先解决创业贷款,优先解决子女就业入学;给予享受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十)建立帮扶机制,开展创建充分转移就业镇、村活动。以帮扶“零转移”、被征地无业农民、贫困劳动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转移就业为重点,按照创建充分转移镇、村的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充分转移镇、村活动。开展领导干部结对帮扶农村就业困难家庭活动,切实做好 “一三一”公共就业服务(一次职业指导、三次有效就业信息和一次职业培训)。本市涉农街镇、社区(村)均应配备信息采集员和信息“联络员”,采取“信息员+联络员”模式,健全县、镇、村三级信息员队伍,广泛采集劳动力供求信息,适时通过劳动保障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专栏”和“村信息宣传橱窗”予以公布,做到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可靠,资源共享、动态维护,将就业政策、培训信息和就业岗位送到农民手中,零距离为农村劳动力提供综合信息服务。

  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各区县政府要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考核目标。要从实现我市“两个率先”的大局出发,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履行职责,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三十二)形成工作合力,完善农民工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各区县都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检查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问题、联络沟通信息、提供决策建议等方面的作用,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部门联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的工作格局。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管理和统计工作,进一步利用和整合统计、劳动保障、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工作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信息。输出地和输入地要搞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

  (三十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关爱、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努力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强化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舆论监督。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树立农民工的良好形象,对不公正对待农民工甚至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给予曝光。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关心、支持、关爱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增强农民工法制观念,引导他们知法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德,培养文明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

  各区县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具体实施办法,积极探索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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