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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法规江苏法规 →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后待遇如何确定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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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后待遇如何确定的请示
发表日期: 2009/3/22 15:12:32 阅读次数: 6449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各群众团体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  苏  省  民  政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苏人函[2008]52号
关于对《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因公(工)死亡后待遇如何确定
的请示》及相关问题的复函
 
镇江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后待遇如何确定的请示》(镇政人[2007]52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9号、苏财行[2006]61号),是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实施意见。凡与此文不一致的规定都应改按此文执行。
    二、自2008年4月1日起,原苏民优[2006]37号文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岗津贴、综合补贴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基数的规定即行取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改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加上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标准作为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各市、县人事、财政部门可在不超过省级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本地一次性计发的标准。
三、关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事业单位因公(工)死亡职工生前直接供养亲属,可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仍要坚持“有困难的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原有审批程序不变。
四、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中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职工,其死亡后可以参照退休职工享受相应的丧葬费、抚恤金,其遗属也可享受相应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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