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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赔偿鉴定赔偿 →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附录A 判定基准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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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附录A 判定基准的补充
发表日期: 2010/1/23 5:31:44 阅读次数: 2980

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附录A 判定基准的补充 GB/T16180-2006


2007-09-18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

注:这是最新职工工伤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标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1智能损伤
   a)症状标准
     1)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2)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3)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4)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5)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
     6)无意识障碍。
   b)严重标准
   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受损。
   c)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6个月。

A.2特殊类型意识障碍
   意识是急性器质性脑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如持续性植物状态、去皮层状态、动作不能性缄默等常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遇到这类意识障碍,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应评为最重级。

A.3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
   a)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有工伤、职业病的存在;
   b)精神障碍的起病时间需与工伤、职业病的发生相一致;
   c)精神障碍应随着工伤、职业病的改善和缓解而恢复正常;
   d)无证据提示精神障碍的发病有其他原因(如强阳性家族病史)。

A.4继发于工伤或职业病的癫痫
   要有工伤或职业病的确切病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有癫痛的临床表现,脑电图显示异常,方可诊断。

A.5神经心理学障碍
   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前三者即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或表达思想的能力(失语),或失去按意图利用物体来完成有意义的动作的能力(失用),或失去书写文字的能力(失写)。失读指患者看见文字符号的形象,读不出字音,不了解意义,就像文盲一样。失认指某一种特殊感觉的认知障碍,如视觉失认就是失读。临床上以失语为最常见,其他较少单独出现。

A.6创伤性骨关节炎(骨质增生)评定时的年龄界定
   年龄大于50岁者的骨关节炎是否确定为创伤性骨关节炎应慎重,因为普通人50岁以后骨性关节炎发病率已明显增高。故评残时必须考虑年龄因素。

A.7女性面部毁容年龄界定
   4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发生面部毁容,含单项鼻缺损、颌面部缺损(不包括耳廓缺损)和面瘫,按其伤残等级晋一级。晋级后之新等级不因年龄增长而变动。

A.8视力减弱补偿率
   视力减弱补偿率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从表A.1中提示,双眼视力等于。.8,其补偿率为0,而当一眼视力<0.05,另一眼视力等于0.05时,其补偿率为百分之一百。余可类推。

表A.1视力减弱补偿率%

左眼

右眼

6/6

5/6

6/9

5/9

6/12

6/18

6/24

6/36

6/60

4/60

3/60

1-0.9

0.8

0.6

0.6

0.5

0.4

0.3

0,2

0.15

0.1

1/15

1/20

G1/20

6/6

1-0.9

0

0

2

3

4

6

9

12

16

20

23

25

27

5/6

0.8

0

0

3

4

5

7

10

14

18

22

24

26

28

6/9

0.7

2

3

4

5

6

8

12

16

20

24

26

28

30

5/9

0.6

3

4

5

6

7

10

14

19

22

26

29

32

35

6/12

0.5

4

5

6

7

8

12

17

22

25

28

32

36

40

6/18

0.4

6

7

8

10

12

16

20

25

28

31

35

40

45

6/24

0.3

9

10

12

14

17

20

25

33

38

42

47

52

60

6/36

0.2

12

14

16

19

22

25

33

47

55

60

67

75

80

0.15

16

18

20

22

25

28

38

55

63

70

78

83

83

6/60

0.1

20

22

24

26

28

31

42

60

70

80

80

90

95

4/60

1/15

23

24

26

29

32

35

47

67

78

85

92

95

98

3/60

1/20

25

26

28

32

36

40

52

75

83

90

95

98

100

<1/20

27

28

30

35

40

45

60

80

88

95

98

100

100


A.9无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视野及立体视觉功能,因此,对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体眼。计算办法可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植人人工晶体)后,与正常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见表A.2,

表A.2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视力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百分比

晶体眼

单眼无晶体

双眼无晶体

1 .2

100

50

75

1.0

100

50

75

0.8

95

47

71

0.6

90

45

67

0. 5

85

42

64

0.4

75

37

56

0. 3

65

32

49

0.25

60

30

45

0.20

50

25

37

0.15

40

20

30

0.12

30

22

0.1

20

 

A.10面神经损伤的评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颧枝损伤或下领枝损伤或颖枝和颊枝损伤者。

A.11脾切除年龄界定
   脾外伤全切除术评残时,青年指年龄在35岁以下者,成人指年龄在35岁以上者。

A.12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 kPa,舒张压)12.7 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A.13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在经治疗于停工留薪期满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附录B中表B.1-表B.5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A.14疲痕诊断界定
   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瘫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瘫痕或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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