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破产清算】
┝ 破产清算
【继承监管】
┝ 继承监管
【离婚调解】
┝ 离婚调解
【心理法务】
┝ 心理法务
【鉴定赔偿】
┝ 鉴定赔偿
【江苏法规】
┝ 江苏法规
【南京规章】
┝ 南京规章
【江苏省高院意见】
┝ 江苏省高院意见
【婚姻质量分析评价】
┝ 婚姻质量分析评价
【涉外离婚】
┝ 涉外离婚
【江苏地方规范性文件】
┝ 江苏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场交易规范】
┝ 市场交易规范
【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 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案件评点】
┝ 案件评点
【婚姻故事】
┝ 婚姻故事
【精彩文书】
┝ 精彩文书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关于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一)(试行 )
 省法院丁巧仁副院长就企业改制案件的审理答记者问
 蒋文军诉杨明忠杨明军天平汽车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惩治卖淫嫖娼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后待遇如何确定的请示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鉴定赔偿鉴定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 2010/4/15 3:10:42 阅读次数: 29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一、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 ( 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 。

  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工作。编号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区域为编号单位,共编 6 位数,号前冠以省地 ( 市 ) 简称。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编号为“京东字第××××××号”。

  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

  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残疾人证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统一编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

  四、认定发证的标准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于明显残疾,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县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请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

  五、残疾人证的工本费,原则上由残疾人个人承担。收费标准,由中国残联统一确定。对特殊困难者予以减免。

  六、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统计建档制度。加强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七、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如证件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下一篇:伤 残 抚 恤 管 理 办 法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07-2008 王明律师网 南京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房产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执业机构: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新民路2号
手机:13814536008 联系人:王明律师
E-mail:yi315315@126.com Q Q号码:843441060
苏ICP备07501948号
你是第位访客,欢迎你的光临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