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文件
关于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退休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
苏人通 [1999] 53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中先后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并听取了各地和省直单位的意见后,我们制定了《关于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现发给你们,供审批工作中掌握。
关于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退休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
的答复口径
一、关于执行省政府苏政发[1 986]1 95号文件,提高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的问题
1、专业技术人员在省政府人事职称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评聘了副教授、教授及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且兑现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的,均可列入省政府苏政发[1986]195号文件(以下简称195号文件)的执行范围。此前已退休的同类人员,也可参照办理。
2、195号文件规定“在本地、本系统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等方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的计算口径,可以包括曾在外地和别的系统(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既担任行政职务又评聘了副教授、教授及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他们退休时是否可按高级专家的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均以其退休时是否执行同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为准。
4、具有副教授、教授及其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职时取得了优异成绩,经报批获得某种奖励或荣誉称号,但在成绩申报过程中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则仍可对照l 9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相应提高退休费标准,并从获奖或颁发荣誉证书的下月起执行。
5、高级专家触犯刑法被判徒刑宣告缓刑,缓刑期满经批准恢复工作后继续评聘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仍可按195号文件有关高级专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并有显著成绩的规定执行,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提高退休费标准,但缓刑期间不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
6、具有副教授、教授及其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时,专业工作的年限应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约尾数,算作一年。专业工作年限有中断的,可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扣除实际中断时间,累加计算。
二、关于劳模、先进工作(生产)者、长期在高原地区工作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问题
7、曾在青海、新疆、甘肃海拔3500米以E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的职工,经调动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后退休的,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l982]36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32号文件关于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人员退休的有关规定,相应提高退休费标准。
8、省人事局《关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八[1994]1 5号)中关于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时间,涉及“1989年以前"的,含1 989年;“1989年以后”的,是指1990年1月以后。
9、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在退休前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受到刑法处罚的,应属退休时没有保持荣誉,不能提高其退休费标准。
10、工作人员因实行计划生育提高的退休费标准,和.因长期在西藏等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按规定提高的退休费标准,只要他们同时符合苏人八[1 994]15号文件和苏政发[1986]195号文件规定提高的退休费标准,则以上几项提高的退休费标准可以累加,但苏政发[1986]195号文件和苏人八[1994]15号文件中关于劳模、先进工作(生产)者提高的退休费标准只能计算一次,这两个文件原已分别规定不累加、只能按高的一种办理的条款仍应继续执行。全部累加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数额。
三、关于退休年龄、退休工龄的计算问题
11、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的确定,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1 990]24号文件的规定,应以居民身份证和本人档案记载曲出生日期为准。凡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即可据此确定其退休年龄。如本人档案记载有几个出生日期的,按本人档案记载中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一致的日期为准。居民身份证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完全不一致的,应会同。常庄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最后核定,原则上以人事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退休年龄的依据。
12、1993年l 0月机关孚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怍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即工龄)的计算,应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94]3号文的统一规定和省人事厅1999年1月26日《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二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如何掌握的答复口径》,按计算工龄津贴的年限确定,即在计发退休,人员退休费对,计算其工作年限是否满30年、35年,同现行计算工龄的口径一致。如在职时工龄为35年,退休时也应为35年。
四、其它
1 3、“文革”期间延期分配的国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延期分配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可以同分配后从事的专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
14、农业院校的教师经组织同意调入县(市)、乡(镇)全民农业技术事业单位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以及上述农业技术人员调入农业院校从教,其在以上两个岗位的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非农业院校教师与上述农业技术人员经组织调动互骛岗位后的专业年限计算,可参照执行。
15、退休费计算中出现元以下两位小数的,可以见分进角。
以上处理意见中有涉及退休费调整的问题,除有规定的以外,均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