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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文书精彩文书 → 管辖异议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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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的代理词
发表日期: 2010/7/21 13:44:23 阅读次数: 6367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本人接受原告的陈某委托,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对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进行起诉,贵院依据职权追加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经认真分析案件,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诉法意见》第四十条规定,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依据《公司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是其合法分支注册机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主体追加不是贵院的职权范围内的职权,是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权利,原告只愿意告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二,贵院即使追加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本案管辖权也在贵院,法律依据如下:一,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注册经营地点在贵院管辖范围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因牵连诉讼,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也受贵院管辖;二,双方合同签定地在南京,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收取费用,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提供服务在南京,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都应该归贵院管辖;三,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是合法分支注册机构,有营业执照,两被告是同一法律主体,只不过法律明文规定,合法分支注册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存在,便于诉讼,其法律责任后果均由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条规定,贵院审理管辖权纠纷,应当开庭审理,故特此请求贵院针对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纠纷开庭审理。

综上所述,原告所告的诉讼主体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支持。

                                代理人

                                201026

 

适用法律总汇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1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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