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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 → 离婚问题研究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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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问题研究的实践意义
发表日期: 2014/5/14 9:29:03 阅读次数: 2418
   (1)南京离婚律师在离婚这一章中首先明确界定什么是离婚,其次对登 记离婚的条件、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作出规定,另外就是增设子 女未成年时不适用登记离婚的行政程序。这样设计可以大大增加 离婚的可操作性,简化离婚手续,减少当事人的麻烦和负担。
   (2)关于诉讼离婚。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判决 离婚的法定理由,用婚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代替夫妻感清破裂, 进一步明确婚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的客观标准,使其具有更强的 可操作性。另外,对离婚诉权予以必要限制作出特殊规定。
   (3)对离婚的法律后果完善。虽然南京离婚律师修正 案对离婚法律后果的修改和补充,使语言表达更加准确、简练, 使立法内容更加全面、细致,使立法技术明显提高,反映了我国 婚姻法正在走向成熟完善,法律内容更加科学、合理。但在实施 过程中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尚需进一步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原则及其方法;共同债务的清偿的原则及其方法;子女的抚养教 育与探望权的行使;增设离婚补偿制度以取代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为了弥补我国现有离婚救济措施的缺陷和不足,使离婚救济 措施更适合我国国情,从而维护离婚当事人弱势一方的合法权 益,我国法学界又开始了对离婚救济措施的研究和设计,并期望 在将来的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中得到完整的体现。既包括过错补 偿也包括无过错补偿。
   (4)对离异家庭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完善。我国改革开放 20年来,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未成年人通过继承与赠予等方式 取得了价值较大、数量较多的财产,尤其是一些有才能的小影 星、小球星等未成年人通过其表演、创作、比赛获得不菲收人等 情形的大量出现,使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问题在司法实务上日 益突出。实践中,夫妻离异时分割掉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基 于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争夺子女的抚养权,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 其财产等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另 外,未成年人参与经济生活日益普遍,产生诸多法律关系,如未 成年人的侵权、债务不履行时的财产责任等等,均涉及法律上对 未成年人财产范围的界定及父母与子女财产上权利适用规定等制 度。但是,南京离婚律师却没有顺应社会经济形势 发展的需要,没有规定亲子关系中未成年人财产制度,造成我国 现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极为有限且粗疏,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当事人 在提交家庭财产表中列出过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法官甚至根 本就没有查明属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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