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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 → 当代我国离婚的基本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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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我国离婚的基本指导
发表日期: 2014/5/21 9:24:39 阅读次数: 2554
   南京离婚律师关于离婚,所贯彻的一个基本精神 就是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这是根据我国社会的实际情 况,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学说和理论的具体运用,是我国 婚姻法始终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处理离婚问 题的指导思想,也是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重要特征。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只有结婚自由 而没有离婚自由,婚姻自由实际上就是不存在的。离婚自由即婚 姻当事人有权提起离婚、并在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解除婚姻关 系。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在 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同时其 维系也应以爱情为基础。但爱情作为一种精神感受,必然处于发 展变化之中。这种发展变化也许会使婚姻关系变得持久,也许会 使婚姻关系恶化,失去存续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强行要求婚 姻当事人维持婚姻关系,就会将当事人、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陷 人痛苦的境地,因而损害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如果赋予 双方当事人解除这种不幸婚姻的权利,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解除死 亡的婚姻关系,重新获得婚姻幸福(再婚权的实现),而且有利 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当然,离婚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不受限制 的绝对自由,婚姻当事人必须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婚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其稳定与否,不仅对婚姻当事 人产生影响,而且对子女、家庭乃至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必须强调反对轻率离婚。轻率离 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以轻率的态度对待婚姻,在夫妻感情尚未 破裂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反对轻率离婚是反对当事 人对离婚的不严肃态度,在婚姻关系尚可维持的情况下,轻易、 草率地解除婚姻。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指出:.‘婚姻 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 本质”“离婚仅仅是这样的事实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 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不用说,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 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次都只是事务的本质来决定婚姻是否已 经死亡。”保障离婚自由,是对死亡婚姻采取的迫不得已的措 施。要求婚姻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要慎 重对待,否则就背离了保障离婚自由的本义,因为离婚不是解决 夫妻矛盾的唯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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