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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方式及其条件
发表日期: 2014/5/26 9:18:43 阅读次数: 2647
南京离婚律师坚持原法的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离 婚方式,坚持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对具体 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则作例示性规定,这是婚姻法修正后关于离 婚问题的一个较大的变化,另一个较大变化是对于现役军人的离婚 问题,修正案增加了“但书”的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关 于离婚方式及其法定理由的主要变化和具体规定如下:
1.关于登记离婚
将原条文删除了“应即”二字,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 关在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 发给离婚证。”
2.关于诉讼离婚
将条文增加了第3款、第4款作为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 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 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 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 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 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 婚。”
3.关于离婚问题的两个特别规定
修正案分别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使之更完整、全面,更 符合实际生活。对于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问题,修正案第33条规 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 重大过错的除外。”增加了一个“但书”,使得在军人有过错的 情况下,非军人的配偶一方的离婚要求可以不必求得军人的同 意。对于一定期限内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修正案将原第27 条改为第34条,并增加了一个期限,即“中止妊娠后6个月”, 具体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受理男方离婚请示的,不在此限。”
4.关于复婚问题
修正案将原条文做了必要的修正和删减。将“应当”改为 “必须”,删除“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的规定,从而既增 加了强制力,又精练了条文。修正后的条文是:“离婚后,男 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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