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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发表日期: 2014/6/7 9:39:26 阅读次数: 2642
男女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南京离婚律师认为的基本原则,通过几十年的努力 奋斗,妇女的地位逐渐提高,男女之间也基本实现平等。但是, 妇女自身的生理特征和身体素质,使其在很多方面处于弱势地 位;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习惯,又使夫妻在家庭中并未完全处 于真正的平等地位:妇女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洗衣做饭,采购 生活用品,打扫卫生,为日常的家务耗费了自己的大部分心血, 并因此使自身得不到充分的发展和提高,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 势。而男子则因为没有后顾之忧而事业有成,地位提高。为了婚 姻,为了家庭,为了子女,对丈夫的不忠,妻子只能委曲求全, 勉强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一旦丈夫要求离婚,妻子不仅要承受 离婚带来的心灵痛苦,还要遭受失去子女和财产的痛苦,其生活 水平呈直线下降之势。农村妇女的遭遇则更加令人同情,离婚不 仅使其失去了自己的家,还使其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无 着落。
广大妇女所面临的种种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却没有相应的 较为理想的解决办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个纲领性法律, 《婚姻法》虽有所规定,却十分软弱,《刑法》对犯罪的严格界 定,使“重婚”、包二奶、纳妾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游离于 法律之外。由于受自身的文化素质、经济能力和法律知识水平的 制约,很少有妇女能够利用现有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 对广大受害妇女能够利用现有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 广大受害妇女的社会现状,各级妇联和有关单位、组织,强烈呼 吁要发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南京离婚律师对离婚法律后果的修改为离婚妇女提供 了充分的保护措施: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妇女;在夫妻 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时,为家务付出较多的妇女有权向对方要求 财产补偿(该条规定同样也适用于男子,但我国的传统基本上是 妇女操持家务),妇女家务劳动的价值,首次得到了法律的明确 承认;农村的离婚妇女仍然有权承包经营土地,有权取得家庭承 包经营土地,有权取得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所取得的收益;对于丈 夫故意违反婚姻义务,重婚、拼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导致婚姻破裂的,受侵害的无过错妇女有权请求离婚损 害赔偿。尽管婚姻法是部维护男女双方合法权益的中性法律,但 从我国的传统和实际看,修正案在离婚法律后果中增加的有些制 度、措施等,实质上是为妇女服务的,或者说,其立法原意是为 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离婚法律后果的修改和补充,体 现了对妇女权益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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