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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
发表日期: 2014/6/10 9:45:56 阅读次数: 2648
南京离婚律师认为丈夫有义务保护妻子,扶养妻子,夫妻之间的侵权不存在 赔偿,因为自己赔偿自己是毫无意义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提出 了婚姻契约说,法律仅承认婚姻是市民契约。契约的主体是平等 的,而夫妻是婚姻契约的两个平等主体,各自享有独立的人格。 夫妻之两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之间就会因一方违约或侵权而产 生赔偿责任。基于这一法学原理,不少资本主义国家的离婚立法 中,都规定了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主 张损害赔偿。
南京离婚律师打破了我国几千年封建婚姻家 庭的传统,将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引人了婚姻家庭有公平原则来 处理夫妻关系,明确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赋予分别财产制下为 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的财产请求权。强调婚姻当事人所承担的 婚姻义务和社会责任,满足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的合法期望。过错 方因过错而导致离婚,并对无过错方造成侵害的,无过错配偶一 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夫妻之间若存在侵权行为,依法追究 侵权方的法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家务劳动价值的 认可,打破了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历史性 突破,它给我国的夫妻关系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使夫妻关系的 发展能与我国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持一致,使我国 的婚姻立法能与世界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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