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婚姻法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离婚协议书(著作权人王明律师)
 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离婚对当事人人身权产生的后果
 三鹿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
 共同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怎样行使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律 → 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
发表日期: 2014/6/27 16:39:53 阅读次数: 2751
即2周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对于这一年龄段的未 成年子女,父方或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的,南京离婚律师应综合考虑 父母双方的各方面因素,如思想品质、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 庭环境、生活作风等,做出有利于子女利益,有利于贯彻计划生 育政策的判决。
一般情况下,南京离婚律师认为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 以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 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 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 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 同生活的。其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指道德败 坏,有赌博等恶习,或有虐待、遗弃子女的行为。
此外, 在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 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 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 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上一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
下一篇: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07-2008 王明律师网 南京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房产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执业机构: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新民路2号
手机:13814536008 联系人:王明律师
E-mail:yi315315@126.com Q Q号码:843441060
苏ICP备07501948号
你是第位访客,欢迎你的光临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