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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住房处理
发表日期: 2015/2/2 14:53:15 阅读次数: 7020
南京离婚律师认为离婚时的住房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它关系到离婚当事人离婚后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离婚后无房居住的现象很多,20世纪我国特殊的住房分配政策,造成离婚时无房居住的大多是女性,《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离婚妇女的住房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也对离婚时住房问题的处理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精神,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住房问题时,应坚持男女平等,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和在男女双方同等的条件下,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和在男女双方同等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原则,考虑住房的实际性质,双方的经济收人,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解决。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1)关于夫妻共有房屋:夫妻共同居住的夫妻共有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等同的条件下,应照顾女方。
(2)关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对于双方共同居住的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屋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判决其暂住二年,或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其租房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在我国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的人数在增加,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在夫妻离婚时只取得房屋部分产权的现象。对于这类房屋,如果面积较大,能够分室居住使用的,法院可判令双方分割使用,双方各取得分割使用房屋的部分产权; 如果该房不宜分割,人民法院依法可判决归夫妻一方所有,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于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果一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竟价方式解决。
(4)关于共同居住、承租的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夫妻均可继续承租该房屋: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婚前一方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房屋,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于上述离婚当事人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小,不宜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应依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以及照顾没过错一方的原则处理,取得公房承租权一方,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该公房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
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自己解决住房又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住,期限不超过2年,暂住方应缴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又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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