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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怎样行使
发表日期: 2014/8/4 13:54:41 阅读次数: 7264
南京离婚律师规定:“行使探望权 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 此可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行使子女探望权的方式、时间, 有两种方法来确定,一是父母双方协议,二是人民法院判决。父 母双方协议,较之人民法院的判决,更有利于子女合法权益的保 护,更有利于探望权的行使,因为父母双方是探望权的权利主体 和义务主体,他们了解子女的身心特征和作息时间,协议时会从 子女的利益考虑。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也容易得到自觉执 行。如果父母双方未能就探望的方式、时间达成协议,要求人民 法院判决是人民法院应判决确定探望的方式、时间。此外,根据 南京离婚律师规定,南京离婚律师作出的生效判决中未涉及探 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南京离婚律师应予以受 理。
探望包括会面和交往,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互通 书信电话等;探望权其时间的长短,可分为暂时的探望和逗留性 探望两种,第一种探望也叫看望或探望,其特点是时间短,方式 灵活,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时 间、地点去探视,看望子女;第二种探望,是由探望人领到该子 女,并按时送回该子女,其特点是探望时间长,父或母与该子女 的较长的交流和了解的时间。
当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探望权达成协议或人民法院关于探望 权的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一方特别是享有直接抚养权和监护权 的一方,无故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时,或故意设置障碍阻挠对方探 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 民法院确认并保护其探望权的正常行使。但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 行,不能对被探望的子女适用,只能对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 和单位采用,故最南京离婚律师特别强调: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 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 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虽可强制执行,但执行难却是一个普 遍存在的问题。探望权本身虽然简单,但行使起来却非常复杂。 在子女成年以前,父或母始终都有权要求探望,如果被执行人一 直拒绝履行义务,致使探望人反复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断介 人,这样不仅影响了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权威性,增加了诉讼成 本,而且还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违背探望权立法的初衷。因 此探望权的行使是个值得深人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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