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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中止
发表日期: 2014/8/25 14:10:23 阅读次数: 7674
南京离婚律师规定:“父或母探望 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 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款规定表示, 在某一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判中止父或母的探望权利。探望 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 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这些法定情形一 般包括:①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一方因患有精神病、痴呆症等,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发事行为能力的人;②探望权人患 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③探望权 人有吸毒、酗酒等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④探望权人 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的,如对子女实施暴力, 骚扰子女;⑤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 的;⑥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探望人以探望为由,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旷课、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偷 盗、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等行为、进人法律法规规定 未成年人不适宜进人的营业性歌舞厅场所等不良行为。《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列举了种种不良行为,要求未成年人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为之,如果享 有探望权的父母对子女的不良行为听之任之,甚至还唆使、纵 容,则不仅是未尽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教育之职责,而且还违反 了法律。
综上所述,构成中止探望权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探望 权人的身体状况,二是探望权人的道德素质和品行。但不论哪种 原因,落实到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事实或行为,是中止探望权 的唯一条件。根据南京离婚律师的规定,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中止探望权的人有: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 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在 接到当事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并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 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应依法作出裁定,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中 止行使探望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自行决定不让对方探望 子女。
探望权的中止,只是暂时停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探 望子女的权利,并非永久的剥夺和消灭。因此,待中止探望权的 事由完全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如果不利于未 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没有完全消除,则不能恢复探望权行 使。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中止探望的事由完全消失了,探望权 人也不能自行恢复探望,而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 院依法做出恢复探望权的决定。中止或恢复探望权的具体程序, 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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